2024-05-29 13:09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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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取证为你带来男方出轨为小三买车,女方为查清财产拒不离婚案件案情分享解析:
我的当事人是女方,在她找到我的时候,刚收到男方起诉离婚的传票。她早已知道男方出轨有了小三,但是一直顾念夫妻二十二年的感情选择原谅。女儿升学考试在即,没想到男方竟然在这个关键时刻主动起诉离婚,如此不念旧情。通过沟通,我了解到三点重要情况:第一,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同意离婚,但是家中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男方手中,女方并不了解;第二,小三疑似怀孕,所以急着上位;第三,女儿马上升学考试,孩子情绪一直受到严重影响,无法备考。
我给她的建议是:第一次诉讼选择不同意离婚,原因有三。第一,他们家产丰厚,除了起诉状中男方要求分割的部分房产,还有其他房产、个体工商户、财产账户等诸多财产信息没有提及,男方有私自转移财产、隐藏财产之嫌。而且男方之前为小三花了许多钱,如能找到确切线索,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。如果现在贸然同意离婚女方权益必定受损。建议利用二次起诉前的六个月时间抓紧掌握财产线索,以便全面分割共同财产。第二,如果小三确实怀孕,根据男方着急离婚的状态,可以推断六个月后二次起诉时,小三也许已将孩子生下来,这将是男方存在过错,对女方有利的证据。第三,女儿升学在即,父亲不管不顾非要离婚,已经不考虑女儿的心情及未来,作为母亲可以通过暂时保住婚姻的方法,让女儿安心考试,等女儿考完之后,再奋起反抗。
通过我全面收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的证据,指导当事人尽快回家与男方一起居住解除“分居”状态,并向法官强调女儿考试的重要性及目前的心理状态,女方最终大获全胜。
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原告H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法院判令原、被告离婚:2.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:3.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原、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H某。原、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,经常发生矛盾,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双方分居无和好可能。夫妻双方现有房产三处、车库一处,原、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,故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被告Q辩称,一、我与原告具有牢固的婚姻基础及深厚的感情基础,双方感情并未破裂,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。二、原、被告夫妻经人介绍并交往二年后,才步入婚烟殿堂。这段婚烟系自由态爱、自主结婚,双方都经过了成熟与理智的思考,所以并不存在性格不合的情况。虽然婚后二人偶有争吵,但是在长达22年的夫妻生活中,争吵实属在所难免,也并未达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。今后,我愿以最大的诚意与原告继续生活,共同理智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与困难,所以我不同意离婚。三、原、被告并未分居,双方也并不属于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”的情况,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。四、原告所述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,与事实不符。综上所述,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《婚烟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,原告所诉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原、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确立态爱关系,于1998年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H某。原、被告婚后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生活项事产生矛盾。现原告诉至本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本院认为,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。夫妻双方在生活中的当相互尊重理解,有了矛盾及时沟通,只要双方互谅互让,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,是能够和好生活的,现被告不同意离婚,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原告的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原告H的诉讼请求。
件受理费150元(已减半收取),由原告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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